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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浦东新区离婚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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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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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的生效时间?无过错方二审期间能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7日 来源:浦东新区离婚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浦东新区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陆颜,浦东新区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撤诉的生效时间

  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


  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


  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


  事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日期。


  如果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如果不能同时送达,应以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裁定书的生效日期。


无过错方二审期间能要求赔偿吗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有权利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一审时忘记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可参考: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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